內需產業/營建
開放空間 Public open space。
開放空間的定義為於建築基地內留設可連通道路並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空間而言,其立法原意為對大規模基地,鼓勵開發業者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增加都市綠地面積及休憩活動空間,並給予增加容積作為獎勵。然而現行開放空間制度的爭議,在於經由容積獎勵負擔的社會成本交換而來的開放空間,應提供社會全體大眾使用,並非單為該社區住戶所享受,因此開放空間視同公共財,不應加以封閉為少數人使用,然而對於社區住戶而言,任由公眾使用或穿越社區的一部分又將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所以多數的開放空間多被社區封閉,而喪失其原有的功能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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