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需產業/營建
集合住宅 Housing。
凡是建築物或建築單元具有使用共同基地及共同的空間或設備,如污水處理設備或管理社區中心等,並且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者,都屬於集合住宅。若以產權登記來區分,凡是有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不論透天連棟、獨棟或公寓大廈,均為集合住宅,也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集合住宅因屬於一宗土地及同一建築執照,於申請增建、改建或重建等建築行為必需請領建築許可時,均需同一宗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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