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總體經濟
信託 Trust。

根據「信託法」第一條明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

委託人是指對其財產權有處分能力,而將其財產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指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信託行為受讓信託財產,並就信託財產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是在信託中,委託人所意圖給予信託利益的人及其繼承人。受益人和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如果受益人是信託人自己,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反之,如果受益人是信託人或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就是所謂的「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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