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與投資/銀行
FASC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mpany。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由銀行公會主導的FASC ,將擔任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所稱的公正第三人角色,由財政部認可,接受金融機構的委託、處理、重組及拍賣不良債權,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不良資產清理工作服務及技術諮詢。

成立的原因是肇因於國內法院拍賣程序過於冗長,為加速拍賣速度,使拍賣時間可望由目前的廿個月縮短至兩個月完成外,也為了降低外界擔心AMC(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會使不良資產遭到賤賣,FASC也將協助重新包裝不良資產、鑑價及執行拍賣的工作,而設立的公正第三者鑑價機制。

我國第一家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由臺灣銀行等十五家國內銀行參與,每家出資五千萬元,加上三家外國投資銀行,共計資本額在六億元至十億元之間,作為未來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不良產的公正第三人角色。參與的十五家本國銀行分別是臺銀、土銀、合庫、一銀、華銀、中信局、彰銀、臺北銀行、交銀、農銀、臺灣中小企銀、中華開發、世華銀行、萬通銀行及中國國際商銀。三家有意投資的外國投資銀行分別為:德意志銀行、雷曼兄弟、日商歐力士。原則上,國內銀行占發行股份的三分之二,外國投資銀行持股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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