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需產業/營建
都市公共設施 Public facilities。
根據都市計劃法規定,被歸為公共設施的項目包括:
1. 道路、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 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 公用事業用地。4. 該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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