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隆甲特」1/29起開始上櫃買賣
(108/01/25 08:26:07)

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股票代號:8916A)股票上櫃開始買賣日期。

公 告 事 項: 

一、上櫃股票種類、數量及每股面額:甲種特別股18,2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二、上櫃股票開始買賣日期:108年1月29日。

三、上櫃股票權利義務:
(一)到期日:光隆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二)股息:甲種特別股年利率5%(定價基準日【107年11月20日】之五年期IRS利率0.905%+固定加碼利率【4.09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固定加碼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起調整為1.0950%。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光隆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三)股息發放:光隆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章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光隆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光隆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光隆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本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本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四)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除依(三)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五)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光隆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光隆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六)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七)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自發行之日(107年12月20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轉換,屆滿一年之次日(108年12月21日)起,甲種特別股之股東得於轉換期間內依相關發行及轉換辦法申請部分或全部將其持有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1:1)。甲種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甲種特別股轉換年度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惟於各年度分派股息除權(息)基準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發放,但得參與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八)特別股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光隆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權利,但光隆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以公告及信函發給甲種特別股股東一份三十日期滿之「特別股收回通知書」,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甲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光隆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九)光隆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股權。

四、上櫃股票產業類別:其他業。

五、上櫃股票係採無實體發行。

六、上櫃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代號:8916A。
(二)簡稱:光隆甲特。

七、上櫃股票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英文名稱:KWONG LUNG ENTERPRISE CO.,LTD. Preferred Shares A
(二)簡稱:KLFPSA

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33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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