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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晟鈦-公告本公司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未洽定策略性投資人。 目前暫定之應募人係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巫盈助,本公司董事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32,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以32,000,000股為上限,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分2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係依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為訂定依據。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2)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如本公司實際定價日前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若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將來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未來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預計用於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多項用途,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預計辦理私募次數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