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39條:「本法所稱再保險,謂保險人對於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行為。」
也就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後,基於分攤損失的考量,再向其他保險公司就其承保件購買保險,將承擔的責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因此再保險契約的締約兩造皆為保險機構。